國民大會(簡稱國大)是中華民國已停止運作之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現已交付中華民國國民、立法院和司法院憲法法庭。
依據1946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国大为五权宪法中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国国民于中枢行使職權。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該機構仍繼續運作至2000年虚化。2005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本次修憲後國大及所有與國大相關的條文均被凍結。
根據憲法原文,國大由國民大會代表(簡稱國大代表、國代)組成,其最重要職權為選舉中華民國總統與中華民國副總統,相當於當時美國的總統選舉人團或蘇聯的最高蘇維埃。後來成立与其相類似的代议制立法機構還有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人民會議、韓國朴正熙時代的統一主體國民會議等。
憲法原文雖未改動,但由於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所修訂的《增修條文》,憲法半數文本已經停止適用;但由于增修條文的有效期限為國家統一前[1],所以與國民大會相關的《國民大會組織法》、《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等法律仍未廢除[2],故国大目前处于凍結状态,並未被廢止。
2012年3月第8屆立法院院會由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出上述三法的廢止案,但因屆期不連續原則,並未完成審查[3][4]。
歷史
理論背景
國大由孙文提出。在憲法的設計中,孫認為,「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亦即管理眾人之事。照此,他將政府的功能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4種政權,而治權則由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使,提供人民必要的協助。其中,關於監督政府、變更領土及修憲等中央政權交由國大行使,並將國大的憲法層級置於五院之上。如此一來,人民透過選舉國民大會的代表於中央機關行使政權,進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權,使得政權與治權之間達到平衡,人民權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桂宏誠認為國大為孫規劃中的政權機關,代表人民主權,他們委託專門人員,組成立法院,進行立法[5]。由國大代表人民行使政權、權能區分等理論。李鴻禧等台灣學者認為這接近於民主集中制[6][7]。李炳南認爲孫的國大相關思想受到了蘇聯的蘇維埃制度的影響,國大和蘇維埃都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8]。
制憲與行憲
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在增选代表、政府改组、宪草修正完成后,召开制宪国民大会。
制憲過程中國大之組織與職權沿革列表
|
法案 |
组成 |
集会频率 |
職權
|
五五憲草 |
國代由縣市及同等區域選出 |
3年1次
|
選舉罷免總統、副總統及各院主要官員(含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 創制複決法律、修憲
|
期成宪草 |
國代由縣市及同等區域選出 國大議政會議政員由國代互選
|
政协宪草 |
國代包含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與縣市及同等區域選出之代表 |
6年1次
|
選舉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憲 (創制複決延後實施)
|
中華民國憲法 |
國代由縣市及同等區域選出
|
1946年10月11日,由中國國民黨領導的國民政府宣布于11月12日召开制憲國民大會,中国共产党、中國民主同盟等党派拒絕参加。国民大会为等待第三方面提交名单而延期3天,1946年11月15日制憲國民大會召开,与会者基本上是1936年選出的代表,《中華民國憲法》在此次會議中被通過[9]。
1947年11月21日至23日,全国依照憲法同时举行第1屆國代選舉。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選出之國代在南京集會,正式召开行憲后第1次會議。第二次國共內戰爆發後,為應付内战之擴大,會中首先啟動修憲程序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舉行第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出總統和副總統,組成行憲後的中華民國政府,此屆國大亦被称为「行憲國民大會」。
歷次修憲
國大第1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序,於1948年4月18日議決通過《臨時條款》,同年由政府公佈施行、並且優於憲法而適用,使憲法公布不久便無法落實。政府遷台後,憲法的適用性以及國大的職權逐漸受到質疑。於是在1991年確立了第1屆國代的退職,並開始遴選新任國代以及調整憲法,其後歷屆國大於1991年、1992年、1994年、1997年、1999年與2000年共完成6次憲法增修,此時期的國大亦被称为「修憲國民大會」。
第3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2000年5月19日止。按照第6次修憲後之《增修條文》(2000年4月25日公布),國大組織變更如下:國代為300人,在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於3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國大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集會,集會以1個月為限,國代任期與集會時長相同,即俗稱“任務型國民大會”。其職權為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及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中山堂,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8號,為國民大會1950年至1966年之集會場所。
|
國民大會秘書處設於臺北市中華路一段53號,直到國民大會停止運作。
|
人民直接行使政權
隨著時間推移,選舉總統的權限下放至全體人民,國大亦不再常設,仍透過選舉組成,任務完成隨即解散。
2004年8月,憲政史上首次立法院修憲院會,以198位出席立委全數贊成,3讀通過「國會改革、公投入憲」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提案。依此次立法院通過的修憲提案,將廢除國大,未來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將交由公民投票複決。此修憲案仍須經過選出的國大代表複決通過,才正式生效。因此於2005年動員選出第4屆國大以表決該修憲案,並廣泛被認定為最後一屆國大,稱為「任務型國大代表」。
2005年6月7日該屆大會第2次會議,由主席團主席葉菊蘭輪值大會主席,任務型國大以249票贊成,48票反對,跨過修憲門檻的225票,複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修憲案共6個條文,包括國會改革案、公民複決、廢除國大等三大議題。
- 第1條規定公投複決入憲、廢除國大;
- 第2、5、8條是配合廢除國大後的職權移轉;
- 第4條是國會(立法院)改革條款及總統彈劾流程修正;
- 第12條則是訂定公投複決門檻。
同年6月10日公布前述條文,實行58年的國民大會制度被暫時中止。
職權
憲法中有關於國大職權之條文為第4條(變更國土)、第27條(國大職權)、第30條(國大臨時會之召集)、第100條(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第174條(修憲程序)。國大之職權整理如下:
憲法與《增修條文》中對國大職權的規定列表
|
憲法中關於國民大會之職權的規定 |
現行《增修條文》規定
|
第4條 |
決議領土變更案
|
由立法院提出領土變更案交由自由地區公民投票複決
|
第27條 |
選舉總統、副總統
|
自由地區公民直接選舉總統、副總統
|
罷免總統、副總統
|
由立法院提出罷免案交由自由地區公民投票決定
|
第27條及 第174條 |
修改憲法
|
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交由自由地區公民投票複決
|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
第30條及 第100條 |
議決監察院所提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
由立法院提出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
|
另外《增修條文》於1992年第2次修正至2005年第7次修正之間對中央政府機關做出改組。國大做為憲法中由直接民選產生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曾經暫時取得以下人事同意權以維持權力分立原則。
各機關人員任命過程列表
|
機關 |
原《憲法》(1947–1992) |
早期《增修條文》(1992–2000) |
現行《增修條文》
|
司法院 |
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第79條)
|
三院之人事,由總統提名, 經國大同意任命。
|
三院之人事,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考試院 |
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第84條)
|
監察院 |
監察委員,由各省級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第91條) 院長、副院長由監察委員互選。(第92條)
|
國大自2005年凍結之後,上述職權已經分別轉至國會(立法院)、憲法法庭(司法院),修改憲法條文須交由公民投票複決。依照現行《增修條文》之規定:
- 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後提出。經公告半年,於3個月內交由自由地區公民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為通過。(第1條、第12條)
-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之同意後提出。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第2條)
歷屆國大
國大之集會原依憲法規定於每屆總統任滿前90日舉行,另依第30條有關規定,得召集臨時會。然而預定改選的1953年,由于中华民国政府已失去对中国大陆的控制權,从而导致第1屆國代原選區(除臺灣、金門、馬祖與大陳)無法辦理選舉而全體無限期延任,曾被譏為「萬年國會」。[10]
歷屆國大詳情列表
|
屆別 |
法定任期 |
實際任期 |
會議 |
選舉 |
名額 |
附註
|
第1屆 |
原為6年, 後改為無限制 |
1948年3月27日-1991年12月31日 (各次當選者任期見右附註) |
會議8次, 臨時會2次
|
1947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
2,961 |
在中国大陆舉行的唯一一次選舉。該次臺灣省亦選出19名代表。 政府遷台後來臺報到者1,578名,至1991年底僅剩565名代表。
|
1969年增選選舉 |
15 |
僅在臺灣地區(福建省除外)舉行。選出代表之任期同1947年選出者。
|
1972年第1次增額選舉 |
53 |
臺灣地區任期制增額代表,任期6年,受國際情勢延為8年。
|
1980年第2次增額選舉 |
76 |
臺灣地區任期制增額代表,任期6年。
|
1986年第3次增額選舉 |
84 |
臺灣地區任期制增額代表。任期6年至1992年底,與第2屆代表有交錯。
|
第2屆 |
1992年1月1日至 第8任總統(李登輝)任滿前 |
1992年1月1日-1996年5月19日 |
會議1次, 臨時會4次
|
1991年選舉 |
325 |
在臺灣地區全面改選。
|
第3屆 |
4年 |
1996年5月20日-2000年5月19日 |
會議5次
|
1996年選舉 |
334 |
|
任務型 |
1個月 |
2005年5月20日-2005年6月7日 |
會議1次
|
2005年選舉[11] |
300 |
凍結前最後一次選舉
|
歷屆國大選舉及任期
國大歷次集會
歷次集會詳情列表
|
屆別 |
會議 |
日期 |
重要決議 |
與會代表選出年份 |
集會地點
|
第1屆 |
第1次會議 |
1948年3月29日-1948年5月1日
|
- 通過《臨時條款》。
- 第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總統:蔣中正,副總統:李宗仁)。
|
1947年 |
國民大會堂 |
南京市
|
第2次會議 |
1954年2月19日-1954年3月25日
|
|
中山堂 |
臺北市
|
第3次會議 |
1960年2月20日-1960年3月25日
|
|
臨時會 |
1966年2月1日-1966年2月8日
|
- 討論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決議不修改憲法。
- 修正《臨時條款》,解除國民大會行使創制複決權之限制並同意其設置憲政研究機構。
|
第4次會議 |
1966年2月19日-1966年3月25日
|
|
第5次會議 |
1972年2月20日-1972年3月25日
|
|
1947年、1969年 |
中山樓
|
第6次會議 |
1978年2月19日-1978年3月25日
|
|
1947年、1969年、1972年
|
第7次會議 |
1984年2月20日-1984年3月25日
|
|
1947年、1969年、1980年
|
第8次會議 |
1990年2月19日-1990年3月30日
|
|
1947年、1969年、1986年
|
第2次臨時會 |
1991年4月8日-1991年4月24日
|
|
第2屆 |
臨時會 |
1992年3月20日-1992年5月30日
|
- 修正《增修條文》(第2次增修)
- 總統、副總統改由自由地區人民選舉。總統、副總統與國大代表任期由6年改為4年。
|
1986年、1991年
|
第2次臨時會 |
1992年12月25日-1993年1月30日
|
|
第3次臨時會 |
1993年4月9日-1993年4月30日
|
|
1991年
|
第4次臨時會 |
1994年5月2日-1994年9月2日
|
- 修正《增修條文》(第3次增修)
- 第9任起總統、副總統改由自由地區公民「直接選舉」。
|
第5次會議 |
1995年7月7日-1995年8月17日
|
|
第3屆 |
第1次會議 |
1996年7月7日-1996年8月30日
|
|
1996年
|
第2次會議 |
1997年5月5日-1997年7月23日
|
|
第3次會議 |
1998年7月21日-1998年8月10日 1998年12月7日-1999年1月25日
|
|
第4次會議 |
1999年6月8日-1999年9月3日
|
|
第5次會議 |
2000年4月8日-2000年5月19日
|
- 修正《增修條文》(第6次增修)
- 國大改為「任務型」非常設機關,需要行使職權時才進行選舉。
|
任務型 |
第1次會議 |
2005年5月30日-2005年6月7日
|
- 修正《增修條文》(第7次增修)
- 國大停止運作,其權力交由國民、立法院及司法院憲法法庭。
|
2005年
|
歷任首長
主席團與議長
第1、2屆國大採主席團制,集會時由代表互選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主席輪流主持會議。依1994年《增修條文》第3次增修規定,第3屆國大設議長、副議長各1人,由代表互選產生。[12] 2000年《增修條文》第6次增修後規定國大復採主席團制,故2005年任務型國民大會不設議長、副議長。
中國國民黨/未知
青年黨
民社黨
無黨籍
第一屆國民大會主席團
*未就任
*任內逝世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主席團主席(85人)
第一組 |
第二組 |
第三組 |
第四組 |
第五組
|
排名 |
姓名 |
選區 |
排名 |
姓名 |
選區 |
排名 |
姓名 |
選區 |
排名 |
姓名 |
選區 |
排名 |
姓名 |
選區
|
1 |
何宜武 |
福建壽寧 |
2 |
陳建中 |
陝西富平 |
3 |
方天 |
江西省工會 |
4 |
高信 |
廣東新會 |
5 |
脫德榮 |
青島市工會
|
11 |
葉金鳳 |
臺灣省婦女(增) |
12 |
楊公邁 |
吉林農安 |
13 |
董百洵 |
廣東連南 |
14 |
陳士誠 |
廣州市工會 |
15 |
毛松年 |
廣東番禺
|
21 |
喬家才 |
山西交城 |
22 |
后希鎧 |
雲南西疇 |
23 |
蔣孟樸 |
商業團體 |
24 |
熊愷 |
江西省婦女 |
25 |
田桂林 |
嫩江甘南
|
31 |
趙長江 |
臺灣臺北(增) |
32 |
馮治安 |
河北故城 |
33 |
谷熹 |
湖南耒陽 |
34 |
鍾鼎文 |
安徽舒城 |
35 |
范金泉 |
河北棗強
|
41 |
王培基 |
律師公會 |
42 |
劉介宙 |
臺北市(增) |
43 |
王成聖 |
西康冕寧 |
44 |
時英 |
興安臚濱 |
45 |
任子謙 |
遼北突泉
|
51 |
趙昌平 |
臺灣桃園(增) |
52 |
王應傑 |
臺北市(增) |
53 |
路國華 |
瀋陽市工會 |
54 |
李華洋 |
農⺠團體(增) |
55 |
吳豐山 |
臺灣臺南(增)
|
61 |
李爾航 |
熱河開魯 |
62 |
邱增鑑 |
遼北省農會 |
63 |
洪英花 |
臺灣彰化(增) |
64 |
謝憲明 |
臺灣臺中市(增) |
65 |
黃昭仁 |
農⺠團體(增)
|
71 |
崔震權 |
熱河省農會 |
72 |
李伯元 |
臺灣基隆市(增) |
73 |
蔣紀周 |
教育團體 |
74 |
楊吉雄 |
漁⺠團體(增) |
75 |
孫榮吉 |
高雄市(增)
|
81 |
石瓊文 |
臺灣臺北(增) |
82 |
連勝彥 |
臺灣臺北(增) |
83 |
汪俊容 |
臺灣屏東(增) |
84 |
馮爾穎 |
廣東樂東 |
85 |
張昭昭 |
臺灣省婦女(增)
|
第六組 |
第七組 |
第八組 |
第九組 |
第十組
|
排名 |
姓名 |
選區 |
排名 |
姓名 |
選區 |
排名 |
姓名 |
選區 |
排名 |
姓名 |
選區 |
排名 |
姓名 |
選區
|
6 |
馮國卿 |
遼寧錦縣 |
7 |
袁守成 |
四川射洪 |
8 |
楊天生 |
⼯業團體(增) |
9 |
謝隆盛 |
臺灣臺北(增) |
10 |
王雨生 |
河南息縣
|
16 |
李鴻超 |
陝西邠縣 |
17 |
蔣一安 |
江蘇淮安 |
18 |
湯炎光 |
廣西龍茗 |
19 |
沃耐珊 |
浙江省婦女 |
20 |
王藍 |
河北阜城
|
26 |
夏學周 |
湖北武昌市 |
27 |
杭立武 |
安徽滁縣 |
28 |
韋德懋 |
河南陽武 |
29 |
劉勉文 |
漢口市婦女 |
30 |
陳璽安 |
教育團體(增)
|
36 |
朱士烈 |
湖北竹山 |
37 |
王昌華 |
江蘇高淳 |
38 |
李啟元 |
綏遠涼城 |
39 |
楊景秦 |
哈爾濱市婦女 |
40 |
蔣默掀 |
湖南新田
|
46 |
王會全 |
合江通河 |
47 |
裴力之 |
湖南安鄉 |
48 |
王禹廷 |
甘肅崇信 |
49 |
林資清 |
商業團體(增) |
50 |
鄭玉麗 |
台灣省婦女
|
56 |
張濟傳 |
江蘇省工會 |
57 |
李宗正 |
⼯業團體(增) |
58 |
朱祖貽 |
安徽和縣 |
59 |
黃農 |
商業團體 |
60 |
丁德先 |
山東膠縣
|
66 |
簡欣哲 |
⼯業團體(增) |
67 |
葉穎基 |
廣東雲浮 |
68 |
周祥 |
江西都昌 |
69 |
戚光烈 |
山東威海衛市 |
70 |
孔德成 |
山東曲阜
|
76 |
林詩輝 |
臺灣南投(增) |
77 |
張彝鼎 |
山西靈石 |
78 |
吳必恩 |
臺灣省工會(增) |
79 |
高宗仁 |
臺灣臺南(增) |
80 |
洪東興 |
臺北市工會(增)
|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主席團主席(85人)
第一組 |
第二組 |
第三組 |
第四組 |
第五組
|
排名 |
姓名 |
選區 |
排名 |
姓名 |
選區 |
排名 |
姓名 |
選區 |
排名 |
姓名 |
選區 |
排名 |
姓名 |
選區
|
1 |
陳建中 |
陝西富平 |
2 |
方天 |
江西省工會 |
3 |
高信 |
廣東新會 |
4 |
脫德榮 |
青島市工會 |
5 |
馮國卿 |
遼寧錦縣
|
11 |
楊公邁 |
吉林農安 |
12 |
董百洵 |
廣東連南 |
13 |
陳士誠 |
廣州市工會 |
14 |
毛松年 |
廣東番禺 |
15 |
李鴻超 |
陝西邠縣
|
21 |
后希鎧 |
雲南西疇 |
22 |
蔣孟樸 |
商業團體 |
23 |
熊愷 |
江西省婦女 |
24 |
田桂林 |
嫩江甘南 |
25 |
夏學周 |
湖北武昌市
|
31 |
鍾鼎文 |
安徽舒城 |
32 |
范金泉 |
河北棗強 |
33 |
朱士烈 |
湖北竹山 |
34 |
王昌華 |
江蘇高淳 |
35 |
李啟元 |
綏遠涼城
|
41 |
時英 |
興安臚濱 |
42 |
任子謙 |
遼北突泉 |
43 |
王會全 |
合江通河 |
44 |
裴力之 |
湖南安鄉 |
45 |
王禹廷 |
甘肅崇信
|
51 |
李華洋 |
農⺠團體(增) |
52 |
吳豐山 |
臺灣臺南(增) |
53 |
張濟傳 |
江蘇省工會 |
54 |
李宗正 |
⼯業團體(增) |
55 |
朱祖貽 |
安徽和縣
|
61 |
謝憲明 |
臺灣臺中市(增) |
62 |
黃昭仁 |
農⺠團體(增) |
63 |
簡欣哲 |
⼯業團體(增) |
64 |
葉穎基 |
廣東雲浮 |
65 |
周祥 |
江西都昌
|
71 |
楊吉雄 |
漁⺠團體(增) |
72 |
孫榮吉 |
高雄市(增) |
73 |
林詩輝 |
臺灣南投(增) |
74 |
張彝鼎 |
山西靈石 |
75 |
吳必恩 |
臺灣省工會(增)
|
81 |
馮爾穎 |
廣東樂東 |
82 |
張昭昭 |
臺灣省婦女(增) |
83 |
喬寶泰 |
臺北市(增) |
84 |
林秋山 |
臺北市(增) |
85 |
陳繼賢 |
河北慶雲
|
第六組 |
第七組 |
第八組 |
第九組 |
第十組
|
排名 |
姓名 |
選區 |
排名 |
姓名 |
選區 |
排名 |
姓名 |
選區 |
排名 |
姓名 |
選區 |
排名 |
姓名 |
選區
|
6 |
袁守成 |
四川射洪 |
7 |
楊天生 |
⼯業團體(增) |
8 |
謝隆盛 |
臺灣臺北(增) |
9 |
王雨生 |
河南息縣 |
10 |
葉金鳳 |
臺灣省婦女(增)
|
16 |
蔣一安 |
江蘇淮安 |
17 |
湯炎光 |
廣西龍茗 |
18 |
沃耐珊 |
浙江省婦女 |
19 |
王藍 |
河北阜城 |
20 |
喬家才 |
山西交城
|
26 |
韋德懋 |
河南陽武 |
27 |
陳璽安 |
教育團體(增) |
28 |
趙長江 |
臺灣臺北(增) |
29 |
馮治安 |
河北故城 |
30 |
谷熹 |
湖南耒陽
|
36 |
楊景秦 |
哈爾濱市婦女 |
37 |
蔣默掀 |
湖南新田 |
38 |
王培基 |
律師公會 |
39 |
劉介宙 |
臺北市(增) |
40 |
王成聖 |
西康冕寧
|
46 |
林資清 |
商業團體(增) |
47 |
鄭玉麗 |
台灣省婦女 |
48 |
趙昌平 |
臺灣桃園(增) |
49 |
王應傑 |
臺北市(增) |
50 |
路國華 |
瀋陽市工會
|
56 |
黃農 |
商業團體 |
57 |
丁德先 |
山東膠縣 |
58 |
李爾航 |
熱河開魯 |
59 |
邱增鑑 |
遼北省農會 |
60 |
洪英花 |
臺灣彰化(增)
|
66 |
戚光烈 |
山東威海衛市 |
67 |
孔德成 |
山東曲阜 |
68 |
崔震權 |
熱河省農會 |
69 |
李伯元 |
臺灣基隆市(增) |
70 |
蔣紀周 |
教育團體
|
76 |
高宗仁 |
臺灣臺南(增) |
77 |
洪東興 |
臺北市工會(增) |
78 |
石瓊文 |
臺灣臺北(增) |
79 |
連勝彥 |
臺灣臺北(增) |
80 |
汪俊容 |
臺灣屏東(增)
|
第3屆
國民大會送給國父紀念館的紀念牌
第3屆國大議長、副議長列表
|
會期 |
議長姓名 |
議長政黨 |
副議長姓名 |
副議長政黨
|
1996年7月8日-1999年1月13日 |
錢復 |
中國國民黨 |
謝隆盛 |
中國國民黨
|
1999年1月13日-1999年9月8日 |
蘇南成 |
陳金讓
|
1999年9月8日-2000年5月19日 |
陳金讓 |
(副議長代理議長)
|
任務型
秘書長
國大設秘書處處理會務,並設秘書長1人。1996年國大設議長前,秘書長為其事實上的「常任首長」,對外代表國大。自1948年至1997年,秘書長在國大集會期間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任命,不集會時只設置代理秘書長,由政府任命;國大設議長後,秘書長改為常任制,1997年至2001年,秘書長改由國大議長遴選;2001年後,秘書長又改於開會期間由大會主席團遴選。2003年,國大未集會期間之業務依法移交至立法院,秘書處和秘書長改於任務型國大集會時臨時設立。歷任秘書長除洪蘭友外在任職時均爲國代。[12][14][15]
歷任國大秘書長列表
|
任期
|
姓名
|
選區
|
政黨
|
國大屆次
|
任命代表選出年份
|
附註
|
1948年4月5日-1958年9月28日 |
洪蘭友 |
(非國大代表) |
中國國民黨 |
第1屆 |
1947年
|
國民大會不集會時為代理秘書長
|
1959年12月10日-1966年6月8日 |
谷正綱 |
貴州安順
|
1966年6月8日-1972年6月6日 |
郭澄 |
山西陽曲 |
1947年、1969年
|
1972年6月6日-1976年9月15日 |
陳建中 |
陝西富平 |
(未經大會正式任命)
|
1976年9月15日-1980年9月29日 |
郭澄(2次) |
山西陽曲 |
1947年、1969年、1972年
|
1980年10月2日-1990年9月19日 |
何宜武 |
福建壽寧 |
1947年、1969年、1980年
|
1990年9月19日-1992年1月22日 |
朱士烈 |
湖北竹山 |
1947年、1969年、1986年
|
1992年1月22日-1996年9月1日 |
陳金讓 |
全國不分區 |
第2屆 |
1986年、1991年
|
1996年9月1日-2003年5月19日 |
陳川 |
第3屆 |
1996年 |
常任秘書長
|
2005年5月26日-2005年5月31日 |
錢林慧君 |
台灣團結聯盟 |
任務型 |
2005年 |
代理秘書長
|
2005年5月31日-2005年6月7日 |
葉俊榮 |
民主進步黨 |
秘書長
|
憲政研討委員會
在第1屆國大任內,國民大會曾設置「憲政研討委員會」(簡稱憲政研討會、憲研會),作為常設機構,由全體國代組成,負責研討憲政問題。憲研會的活動分為兩階段,第1階段為1960-1966年,第2階段為1966-1991年。
歷史沿革
1960年3月11日,第1屆國大第3次會議修訂通過《臨時條款》規定:「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於國民大會第3次會議閉會後,設置機構,研擬辦法,連同有關修改憲法各案,由總統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討論之。」根據總統蔣中正核定的《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組織綱要》,同年7月1日,憲研會正式成立,以總統蔣中正為主任委員,副總統陳誠為副主任委員,國大秘書長谷正綱為秘書長,全體國代為委員;同時,設若干研究組,研究兩權行使及修憲問題。[13]
按照《組織綱要》規定的任務,憲研會經過1年半的研討工作,於1961年12月25日第2次全體會議通過了「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草案初稿」案及「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對有關修改憲法各案研討結論」案(即所謂「憲研憲草」;憲研會並建議國民大會將此項研討結論「留俟大陸光復後國民大會集會進行修憲時,作為研討之基礎」)。1962年2-7月,憲研會就上述兩案廣徵社會各方意見,最後於當年12月16日將兩案及相關意見文件1併呈報總統蔣中正,完成階段性任務。[16]
1966年2月,蔣中正召集第1屆國大臨時會,將憲研會呈報的兩權行使辦法及憲研憲草提交大會。國大臨時會審查通過了關於行使兩權的《臨時條款》修正案及「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並決定在兩岸統一前暫不修改憲法本文。同時,國大臨時會還決定繼續設置研究機構,研討憲政問題,不以兩權行使為限,因此於2月7日修訂通過《臨時條款》,將上次通過的關於研究機構的條文改為:「國民大會於閉會期間,設置研究機構,研討憲政有關問題。」同年3月23日,第1屆國大第4次會議重新制定了《組織綱要》。[13]
1966年7月1日,根據新的法源,憲研會重新成立,仍以總統為主任委員,國大秘書長為秘書長,全體國代為委員,由國大秘書處辦理日常事務;同時,根據《組織綱要》規定,由主任委員指定谷正綱為副主任委員,並設置常務委員和若干研究委員會。憲研會平時研討憲政問題,每年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在台北中山堂舉行全體會議,國代因此得以借憲研會名義實現每年定期集會。[17]
1991年5月,總統李登輝公告廢止《臨時條款》,憲研會失去法源基礎,於當年7月1日終止運作。[18]
歷任主要負責人
第1階段(1960年7月-1966年6月)[17]
第1階段歷任主要負責人列表
|
職位
|
姓名
|
政黨
|
附註
|
主任委員
|
蔣中正
|
中國國民黨
|
總統兼任
|
副主任委員
|
陳誠
|
副總統兼任
|
秘書長
|
谷正綱
|
國大秘書長兼任
|
第2階段(1966年7月-1991年7月)[19][18]
第2階段主要負責人列表
|
職位
|
姓名
|
任期
|
政黨
|
附註
|
主任委員
|
蔣中正
|
1966年7月1日-1975年4月5日
|
中國國民黨
|
總統兼任
|
嚴家淦
|
1975年4月6日-1978年5月20日
|
蔣經國
|
1978年5月20日-1988年1月13日
|
李登輝
|
1988年1月13日-1991年7月1日
|
|
副主任委員
|
谷正綱
|
1966年7月1日-1990年3月31日
|
中國國民黨
|
主任委員指定
|
陳建中
|
1991年1月18日-1991年7月1日
|
|
秘書長
|
郭澄
|
1966年7月1日-1972年6月6日
|
中國國民黨
|
國大秘書長兼任
|
陳建中
|
1972年6月6日-1976年9月15日
|
郭澄
|
1976年9月15日-1980年9月29日
|
何宜武
|
1980年10月2日-1990年9月19日
|
朱士烈
|
1990年9月19日-1991年7月1日
|
設立初衷与法学界评价
原本的國民大會是用來代表人民行使監督政府權力的权力机关,立法院是政府的立法机关,當時起草憲法的人对五权宪法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因为五权宪法中的五权不是五权分立相互制衡,而是五权共治,前提是一个全能的政府拥有5个职能机构,分别是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考试机构,监察机构。
從性質上的分析立法委員與國大代表的區別就是:一是前者是民選專業官员(設計遊戲規則),后者是人民利益代表(選擇遊戲規則),二是前者是选区选举,后者是按照地區(縣)或利益團體人口比例选举出来的。相当于把美国三权分立中的参议院打造成了一院制的立法院,把众议院提升到了国家权力机构的位置。
国民大会的性质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书中将其作为政权机构,负责选举、罢免、創制、复决。他的原始构想是将其作为类似美国选举人团性质的非议会组织。孙中山提出了政权,治权分离的思想,即「国大有权,政府万能[20]」。在这个思想下,国民大会不能视为有立法权的议会,而是一个掌握政权的机构。孙中山又把立法院作为议会,并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五院之间互不牵扯,无须互相负责,仅需对国大负责,以达到政府万能的目的。有学者认为[21],孙中山设想的国民大会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作为议会,则它人数太多,议事效率低下;作为选举人团,它的人数又太少,难以代表4亿国民。且立法院间接民选又失去议会的直接民意基础。
1946年第二次國共內戰時期,政治协商会议宪草采取中共建议[22],则将国民大会虚化,各省议会合为无形国民大会,即联邦制。但在各方对联邦制的反对下,张君劢重新设计了宪草,巧妙地限制了国民大会职权,将其开会次数减为6年1次且創制權與複決权被变相拖延。这是减小国民大会权限,且绕过联邦制的折衷办法。
有观点认为[23],国民大会只有选举罢免总统权和修宪权是危险的,国大既为全体国民选举,而权力较少,将致使其频繁运用修宪权以扩大自身职权,导致国家因频繁修宪而政局动荡,即有学者所谓其“成事不足,败事有餘”[24]。1948年第1届国大召开时即有张知本等人要求修宪扩大职权,后播迁台湾又出现国民大会代表自肥案。国民大会的認受性受到質疑。
但亦有觀點[25]認為:中華民國憲法前言在整部憲法中可以做為憲法解釋與適用之依據,亦是憲法本文的1部分,且具憲法效力與拘束力之性質。然憲法前言所云之「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制定本憲法」,至今日國民大會虛設化、立法院作為國會獨大治權一相比較,似有違憲之疑慮。
參見
備註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