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行政特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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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政府國章(準)](//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0/03/Go-shichi_no_kiri_crest_2.svg/140px-Go-shichi_no_kiri_crest_2.svg.png) 日本法律 |
通稱、簡稱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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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昭和18年3月18日法律第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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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行政手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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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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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 1943年(昭和18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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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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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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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內閣總理大臣可以直接行使每位大臣對五個重點産業的權力來統一有關軍需生產的指揮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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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行政特例法》(昭和18年3月18日法律第75號),為大日本帝國在太平洋戰争下為確保軍需物資增産所訂定之授權法。1943年(昭和18年)3月18日公佈併並於同日施行,於1946年(昭和21年)1月16廢止,成為繼《石油業法》後第十三個依據《昭和20年12月21日法律第49號法律》廢止之法律。
當時,大日本帝國陸軍與大日本帝國海軍、企劃院以及各省廳之間就鋼鐵、煤碳、輕金屬、造船、飛機等五大重點産業擴大生産之必要材料進行了激烈的爭奪,並因此影響了實際生產。在戰況惡化的影響下,内閣總理大臣東條英機引用本法下令停止其他法條、法規之使用且本法授於内閣總理大臣得以取消及變更省廳的職權範圍,來確保産業行政一元化和産業生產集中管理。同時根據《戰時行政職權特例》規定,内閣總理大臣可以直接行使每位大臣對五個重點産業的權力來統一有關軍需生產的指揮系統。
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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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包含屬地、租借地和國際聯盟託管地。
- 2:「外地」之概念出於《共通法》第一條「於本法稱地域,謂内地、朝鮮、臺灣,又關東州。前項之内地,包含樺太」。
- 3:根據《敕令第124号關於樺太之郡町村編制件》編入為外地,直到1942年才因畫歸日本內務省管轄且適用國內法從而成為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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