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dolus indirectus)最初由德国法学家卡普佐夫(英语:Benedikt Carpzov Jr.)於17世紀提出,當時是為了解決行為人不具備犯罪認識,卻意外造成其他罪行結果的歸責問題,也就是今日结果加重犯的前身。間接故意理論認為,行為人如果具備較輕的犯罪意志,最後卻產生了較重的結果,即屬「間接的故意」,在責任上可以較直接故意減輕。間接故意理論在18世紀左右開始遭受抨擊,巴伐利亞王國《1813年刑法典》起草人之一的費爾巴哈提出與心理学相結合的「不確定故意」(dolus indeterminatus)概念,認為故意必定具備犯罪意圖(Absicht),並將故意區分為「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兩種類型;另一位刑法學者伯梅爾(德语:Johann Samuel Friedrich von Böhmer)建立「未必故意」(dolus eventualis)的概念,以梳理原先間接故意的理論脈絡,主張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非意圖所造成的不確定結果予以接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