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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葬」重定向至此。关于白先勇1971年發表的短篇小說,请见「
國葬 (小說)」。
国葬是一种葬礼的规格,以国家名义为逝者举行的葬礼仪式,代表国家对逝者的高度尊崇。国葬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存在,如中華民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韓國、朝鮮、越南、俄罗斯联邦、美国、英国、法國、德國、印度、印尼、菲律宾、新加坡等。
各國國葬
1916年12月18日,中華民國國會通過了第一部《國葬法》。
1918年-1925年间廣州政权所举行的国葬
1930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頒發第二部《國葬法》。
台灣時期準國葬
- 備註:
- 實際上自1948年《國葬法》修法之後,中華民國政府從未援引《國葬法》規定舉行國葬,因此嚴格來說列名於本小節者僅能說是擁有相當於「國葬」規格的葬禮。
- 蔣中正及蔣經國逝世後,雖有相當於國葬的規格開放瞻仰及移靈儀式,但棺木目前分別暫厝於桃園市大溪區的慈湖以及大溪陵寢,尚未下葬。
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未将国葬规定于法律中。唯一一次国葬为1981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公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宋庆龄举行的国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国家军委主席、全国政协主席等正國級黨和國家領導人逝世后可下半旗致哀。此外,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人不属于国旗法列出的半旗对象,但历史上也有下半旗的情况,例如1989年逝世的原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耀邦。
由于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执政期间废除了领导干部终身制[註 1],自《国旗法》施行以来,除1992年时任全国政协主席李先念病逝,没有其他担任以上职务的国家领导人任内逝世,其他享有下半旗的哀荣的领导人,实际上是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的名义而享受此待遇[1]。
一些政府参与操办的高规格葬礼有类似国葬的成分,并从下列方面分成等级:
- 官方讣告用词、媒体报道的显著程度和持续时间;
- 遗体告别、灵车移送、追悼会仪式的参与规模、到场的政府官员人数和级别;
- 护送去火葬场的礼兵人数、下半旗范围和天数等。
实际举行的葬礼中,规格最高者为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其中毛泽东的遗体并未被最终处理,而是被安放在水晶棺,停靈於毛主席紀念堂,因此严格地说只是悼念仪式而非葬礼)。这三次的讣告都以《告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书》的名义发布,同时报纸刊登巨幅遗像,官方媒体对其逝世和悼念的报道持续一个月至半个月左右,其各主要仪式均有现任最高领导人出席。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举办高规格追悼活动的频次有明显降低的倾向。
- 明定举行国葬者
- 宋庆龄(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曾任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发布公告明文宣布为“举行国葬”,1981年6月3日举行追悼会、4日举行葬礼)
- 受相当于国葬规格礼遇者
- 任弼时(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秘书长,1950年10月30日举行追悼会)
- 董必武(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曾代理国家主席,1975年4月7日举行追悼会)
- 康生(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975年12月21日举行追悼会,1980年被开除党籍、撤销悼词)
- 周恩来(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1976年1月15日举行追悼会)
- 朱德(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名义上的中国国家元首,1976年7月11日举行追悼会)
- 毛泽东(时任中共中央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政协名誉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缔造者,1976年9月18日举行追悼会)
- 刘少奇(曾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1968年被开除党籍,1969年去世,1980年获平反,同年5月17日举行追悼会)
- 叶剑英(曾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央军委副主席,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期间为名义上的中国国家元首,1986年10月29日举行追悼会)
- 胡耀邦(曾任中共中央秘书长、中共中央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1989年4月22日举行追悼会)
- 邓小平(曾任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中央军委主席、全国政协主席,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1997年2月25日举行追悼会)
- 邵云环、许杏虎、朱颖(美国轰炸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中遇难的三名记者,1999年5月12日举行悼念活动)
- 江泽民(曾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2022年12月6日举行追悼会)
- 霍英東(曾任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中華總商會永遠名譽會長,香港企業家,2006年10月28日去世)
- 安子介(曾任全國政協副主席、前電視廣播有限公司董事,香港知名實業家,2000年6月3日去世)
根据美国法律,前总统、当选总统和现任总统死后都有资格得到国葬待遇,他们的遗体被安放在美国国会大厦中央大厅接受瞻仰。葬礼的具体安排视遗属的意愿而定。总统指定的其他人士也可享受国葬待遇。2005年黑人社会活动家羅薩·帕克斯去世后,停灵于国会大厦,享受相当于国葬的荣誉。
1926年《國葬令》實行到1945年廢除期間,1926年(大正15年)10月21日《国葬令》规定享受国葬待遇为:
- 天皇、太上皇、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大喪儀」
- 7岁以上死去皇太子、皇太孫、皇太子妃、皇太孫妃、担任摄政的皇族
- 天皇、皇族以外对国家立下功勋的臣下由天皇特旨举办国葬
享受國葬的人員:
其他
1945年后《国葬令》废除,《皇室典范》规定天皇去世为「大丧之礼」,其他无特别的国葬规定。战后唯一举办「大丧之礼」的为昭和天皇;而战后唯二举办国葬的为前首相吉田茂和安倍晉三。
韓國原有兩種規格的國家葬儀:國葬及國民葬。2011年,韩国将《关于国葬和国民葬的法律》改为《国家葬法》,把国葬和国民葬统一为国家葬。[2]
國葬是國家為前總統、功勛人士舉行的葬禮,一般舉行時間為9天。出殯當天,國家機關休息一天。前總統可獲安葬於大田或首爾的國立顯忠院(類似台灣的忠烈祠)的國家元首墓林。韓國歷任總統中,仅有朴正熙、金大中獲得國葬待遇。
國民葬規格僅次於國葬,是對社會或國家有極大貢獻的人,以全體國民的民義舉行的葬禮,政府將承擔大部分葬禮費用,但葬儀很大程度上會尊重死者家屬的意願。一般舉行時間為7天。出殯當天,全國將設置香堂供民眾弔唁,國家機關不休息。大韓民國總統中,崔圭夏與盧武鉉二人及朴正熙夫人陸英修身後以「國民葬」規格辦理。
国家葬,韩国历任总统中,有金泳三、盧泰愚获国家葬待遇。
蘇聯歷任領導人舉辦國葬的地點是工会大厦。
王室
其他
- 1991年,澳洲政府為心臟外科醫生張任謙舉行國葬。
- 2006年9月,澳洲政府有意為月初意外逝世的「鱷魚先生」史帝夫·厄文舉行國葬,但被家屬婉拒。
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歷任總統多於生前以遺囑明言拒絕身後國葬禮遇,僅只舉行全國追悼式。
克勞斯親王、朱丽安娜女王和伯恩哈德親王的葬禮是荷蘭唯一被稱為國葬的皇家葬禮;以前的皇家葬禮被視為是皇室的私人事務。[3][4] 唯一被認為接受過國葬的非皇室荷蘭人是1927年逝世的約翰尼斯·本尼迪克圖斯·范赫茨[5]。
接受新加坡国葬者为:
另一種類型的葬禮在新加坡稱為國家協助葬。規模及禮遇雖不如國葬,但仍接受公開悼唁。
- 王鼎昌(2002年2月) -前總統
- 林金山(2006年) -元勳
- 杜進才(2012年2月7日) -前副總理
- 奧斯曼渥(2017年) -元勳
阿爾及利亞
安哥拉
波札那
蒲隆地
喀麥隆
剛果民主共和國
埃塞俄比亞
加蓬
加納
- 夸梅·恩克魯瑪
- George Kingsley Acquah
- Ebenezer Ako-Adjei
- Francis Allotey
- Kwesi Amissah-Arthur
- Kofi Annan
- Vincent Cyril Richard Arthur Charles Crabbe
- W. E. B. Du Bois
- Emmanuel Evans-Anfom
- Mary Grant
- Joseph Henry Mensah
- J. H. Kwabena Nketia
- Paul Victor Obeng
- William Ofori Atta
- Atukwei Okai
- Victor Owusu
- Nathan Quao
- Emmanuel Charles Quist
- 約翰·阿塔·米爾斯
- 阿利烏·馬哈馬
- 阿卜杜勒·瓦哈卜亞當
- 傑瑞·羅林斯
肯亞
馬拉威
南非
坦桑尼亞
贊比亞
辛巴威
- 約舒亞·恩科莫
- Simon Muzenda
- Joseph Msika
- John Nkomo
- Oliver Mtukudzi
- 羅伯·穆加比
参考文献
注释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