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哈贝马斯在他的《交流行为论》(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一书中所指出的,在形成商谈理论过程中起根本作用的是对语言和沟通的一种特定的观点。在此应区分两种行为,即遵循规则的、以交流为导向的交流行为(也被称作言语行为,Sprechakten),和以自身利益为导向的策略行为(stragegischen Handeln)。根据这一观点,策略行为依附于交流行为,并描绘了言谈之原型。根据谈话内容的不同,谈话人在言谈中通常会对(命题的)真实性、(规范的)正当性和(主体的)可证实性及其否定提出有效性要求;若以上这一目标无法实现,则遑论“达成一致”。这就是商谈的出发点,它将有效性要求的提出和批判问题化,并行使了“交流行为之上诉庭”的职责。通过确立某些在谈话中必然的、无法避免的且为所有谈话参与者认可的条件,商谈行为确保了各方取得共识的可能性。这些条件暂时地形成了“商谈规则”,并以设立一个“理想的言谈环境”为目标。这一环境应仅由“达到更充分的论辩之压力,及在合作中寻找真理的动力”为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