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德蘭七省联合共和国 Republiek der Zeven Verenigde Nederlanden
1581年-1795年 格言: Concordia res parvae crescunt [1] (拉丁语 :团结让再细微的事都会茁壮) 1789年荷兰共和国的领土范围。
首都 無海牙 (事實上 ) 常用语言 荷兰语 宗教 荷兰归正宗 、天主教 、信義宗 政府 联邦制 贵族民主制 执政 • 1581–1584
威廉一世 (首任)• 1751–1795
威廉五世 (末任)
大議长 • 1581–1585
保卢斯·布伊斯(首任) • 1787–1795
劳伦斯·皮特(末任)
立法机构 国会 • 国务院
国务院 历史时期 中世纪 /近代 1581年7月26日 1672年–1678年 1780年–1784年 1784年5月20日 1793年–1795年 • 巴达维亚革命
1795年1月18日
人口 • 1795年
1880500[2] [3]
货币 荷兰元
今属于 荷蘭 比利时 注:实际为
海牙 (政府所在地),或
阿姆斯特丹 (文化和经济中心,最大城市)
尼德蘭七省联合共和國 (荷蘭語 :De Republiek der Zeven Verenigde Nederlanden ),通稱聯省共和國 ,史称荷蘭共和國 ,是1581年-1795年期間,在現在的荷蘭 及比利時 北部地區(佛兰德 地區)所存在的一個國家,這段期間也是著名的“荷兰黄金时代 ”。其前身是1579年成立的烏特列支同盟 。1794年9月,法國軍隊 開始入侵荷蘭,荷蘭共和國滅亡。1795年1月,法蘭西第一共和國 在荷蘭共和國的領土上建立了一個名為巴達維亞共和國 的傀儡政權 。
尼德蘭七省共和國是當時除了威尼斯共和國 之外,另一個稱為「共和國」的國家,七省在脫離西班牙王國獨立後仍維持自治傳統,並由奧蘭治家族 作為名義上的執政統治者,領導階層為貴族與各地商會所組成的聯省議會統治。
歷史
直到16世紀之前,低地國家-包含今日的荷蘭、比利時 以及盧森堡 ,由神聖羅馬帝國 之下的荷蘭公國統治。
大多數的低地國家被勃艮第 以及哈布斯堡家族 統治,公元1549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 大舉擴張權力以保證獨裁統治,於是七省聯合起兵反抗統治而爆發革命,查理之子是為西班牙 國王腓利普二世 ,延續其父高額稅率的政策以及中央集權的統治方式[4] ,終於八十年戰爭 爆發。
公元1579年尼德蘭北部七大行省 簽訂條約建立烏特勒支同盟 ,他們受到反西班牙勢力的軍隊支持,直到1581年尼德蘭和腓利普簽訂和約而獨立。翌年,七省邀請法國 安茹公爵 來領導他們,卻在公元1583年公爵奪取安特衛普 失敗後離開尼德蘭,在次年七月十日 奧倫治 家族的沉默者威廉 被暗殺 後,法國 亨利三世 以及英格蘭 伊麗莎白一世 聯合進攻尼德蘭,然而在戰局未果之下,荷蘭和英國簽訂條約和解。
1648年共和國才正式承認和法國為和平狀態,然而1672年,法國對荷蘭展開大舉入侵 ,結束了荷蘭的黃金時代。法國大革命 後,在1795年,拿破崙 征服荷蘭建立起傀儡政權 ,新的共和國成立-巴達維亞共和國 。
1813年荷蘭脫離法國 拿破崙 統治下再次獨立,在1814年英荷條約中,確立國號為「尼德蘭聯省共和國」以及「尼德蘭聯邦」,隔年共和國聯合奧屬尼德蘭(南尼德蘭 )、盧森堡 以及列日 組成荷蘭王國 ,加強荷蘭的力量,為的是怕法國死灰復燃,隨後比利時 就在法國的鼓動下獨立,而那時荷蘭 在歐洲的本土大致就和今日的荷蘭差不多(再扣除盧森堡 的面積)。
經濟
從經濟的角度聯省共和國往往都超乎預期,最大的成功因素可歸因於,其他國家不外乎是以神權統治或著是家族統治,這段期間也是著名的荷兰黄金时代 ,荷蘭在國際貿易的歷史上居於主導的地位,成為荷蘭殖民帝國(荷兰帝国 )以及造出當時世界上最大的船艦,荷蘭也是當時世界上最富有以及都市化 最高的地方。
自由貿易的精神讓荷蘭國力大增,進而邁向現代化的發展,甚至在低地國家出現股票市場[5] ,荷蘭擁有史上最古老的股票交易所,公元1602年荷屬東印度公司 成立,最初成立於鹿特丹 ,之後股票交易所遷於阿姆斯特丹 ,當時銀行體系也在低地國家演變,他們和英國的註冊系統連接關係良好,無形之中卻刺激了英國經濟成長。
在公元1590-1712年荷蘭征服了葡萄牙在印度以及東方的大部分勢力範圍,繼承該國殖民地的資產。
政治
代表荷兰共和国的徽章
代表荷兰共和国的徽章
共和國時代荷蘭是屬於七省所組成的邦聯,可以說他們的政府是相互獨立,各省都有自己的議會 制度,起初只是各地領主的協商會議,隨著之後城市經濟力量提升而要求派出代表,在宗教改革期間議會中教士的代表被城市代表所取代。一般而言每個省份設置單獨的宗教會議(澤蘭省除外)、議會代表、高等法院、五位海軍上將以及各省獨立的財政系統。各省大議長 負責處理議事流程。[6]
按照官方顺序,共和国的省份如下:
海尔德公国
荷兰伯国
泽兰伯国
乌德勒支领地
上艾瑟尔领地
弗里斯兰领地
格罗宁根领地 和奥默兰登
事實上有八個省分——德倫特省 也是一個省分,但是該地實在太過貧窮因而獲得免除向邦聯政府繳納稅款,所以可以推論他們是有國家議會是有代表的,平時每個省份自我管理,各省主要的自治首長(並非正式的政治領袖)即为省议会的主持人,稱做「大议长 」。
在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簽訂後,聯省共和國的疆界大致確立,確立組成分子邦(Generaliteitslanden )統治的地位,分子邦大致上有以下幾個:布拉班特邦(今日的北布拉班特省)、弗蘭德邦(今日的澤蘭省-佛蘭德省)、林堡邦(今日馬斯垂克 )、高蘭登邦(今日芬洛,在公元1715年成立)。
之後各省籌組聯省議會 做為中央的機關,正式成為一個聯邦 國家,議會會址設於海牙 ,每一個省在議會中都只有一票的投票權,主要議事項目有講和、條約、軍事以及稅收等事務,另外也負責共和國應該奉行的對外政策。而聯省的大議長 除了負責會議的議事流程,也負責與各行政部門交流訊息,在共和國成立之初決定設立外交單位,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大議長成為反對派的領袖。[7] 另外議會也控制東印度公司 (VOC)和西印度公司 (WIC),凡是任何出航等相關事宜都需要各省的同意,當中荷蘭省以及澤蘭省的決定權限最大。
共和國中除了各省議會以及聯省議會還有第三個權力單位-執政 。由於該職位並未明確規定其權力範圍,使的共和國事物變得更加複雜,執政原先是奉國王敕令 派駐此地的行政長官 ,隨著各省不再對國王效忠後,執政一職的地位變得更加模糊,但因為各省議會的制度並不成熟,因此執政一職被保留用以處理政務,戰時还負責统一指揮軍隊。然而在如此權力不明的狀態下,執政的權力可以無限上綱,後來執政比大議長還要更有權力,经常作为共和国的实际最高领导人。(在无执政时代,则是大议长为国家元首)之後的議會為了避免大權旁落,有些省分共設一位執政而有些甚至不設置此一職務。[8] 理論上各省執政 是由該省所屬的各級機關自由任命,但是在奧蘭治家族掌權之後,一切改觀,從威廉一世開始就幾乎總是被多數省選為執政,特別是澤蘭省、烏特勒支省和荷蘭省常會任命同一位執政。在共和派(即荷兰联省党 )和奧蘭治派 之間一直有相互較勁的鬥爭存在,有的權勢家族支持奧蘭治親王以及執政體系;有的權勢家族支持各省議會,並希望以「真正的共和體制」取代半世襲的執政體制。
而各個城市的管理由執政指派人選,市長、郡守 、城市委員會委員等官員均由執政 選任,通常執政會指派當地大家族的人選出任,久而久之城市的管理者也成為一個階級,他們甚至彼此通婚不讓外人加入管理體系,進而形成一個緊密的利益團體,而這些管理者家族被稱為「攝政」;1650年奧蘭治親王 威廉二世 過世後留下未成年的威廉三世 ,導致共和國內22年中沒有執政 ,各省議會趁機奪取執政的權力,而城市也趁機脫離省議會的控制以爭取自治,城市委員會委員由攝政選任成員。[9]
憲政體制
之後的美國憲法 深受荷蘭共和國的憲法所影響[10] ,依據誓絕法案 也就是聯省共和國實質上的獨立宣言,跟之後美國的獨立宣言如出一轍[11] 。大議長處理國會議事程序、交流行政部門訊息以及處理外交事務的任務,正與美國副總統 與國務卿 的職責精神相符。儘管有諸多證據指出荷蘭共和國憲政影響美國開國元勛 訂立的這些立國原則,然而這些理論卻並非普世認可。
軍事
在公元1639年,荷蘭在泊地海戰 後取代西班牙帝國 成為海軍霸權。1678年,荷蘭艦隊因在法荷战争 中被法國海軍反覆打擊,被迫讓出海軍霸權地位給法國。
然而共和國卻遲到17世紀中葉才開始組建常備軍,為了進行普遍徵兵 的工作必須先行人口普查,而上次進行普查卻是早在烏特列支同盟時,也因此常備軍從成立到17世紀都未建立,畢竟在當時僱傭兵 顯得便宜又方便,而這些傭兵直接聽命於執政調遣,而中間管理的軍官大多出身於貴族,執政也擁有軍官的人事權,這些現象都導致執政 遠比議會在軍隊受歡迎。[12]
除了聯省會議的常備軍以外,共和國在各個城鎮還有志願民兵組成的武裝力量,負責城市的巡邏以及維持危機時的秩序,其成員出身於市民,自備武器,需介紹人與市民身份才能進入,當時入民兵團被視為有身份的象徵。[13]
宗教
共和國成立後宗教事務的處理由聯省議會所決定。[14]
公元1579年1月20日烏特列支同盟 中決定荷蘭省 以及澤蘭省 的居民享有信仰自由 ,當時每個省或多或少都有宗教的問題,雖然聯盟表示人人都有宗教自由,沒有人會因其信仰而被起訴[15] ,奧蘭治家族的威廉一世之所以在政治上擁有強大的支持,很大一部份在於他相當支持宗教自由,他甚至希望舊教(天主教)和新教能夠團結成立一個新的教會。天主教的組織,很快就被各省解散,改成宗教改革 後的归正宗 。[16]
由於對新教十分的友善,歐洲其他地區信奉新教 的宗教難民湧入共和國內。[16] 共和國最初的幾年因為喀爾文宗出現相當大的爭議,而爭議的主題是關於預選說 教義,最出名的事件就是荷兰喀爾文宗于1618年发动政变,召开多特会议 ,而後喀爾文主義 者实施对阿民念主义 者的迫害和限制。
在共和國時代任何人想進入政府服務,就必須在荷兰教會 宣示,當時天主教徒成了教會的敵人,在十七世紀的萊頓,倘若任命舊教信徒,則會被罰款一百荷蘭盾(相當一個商人一年的收入)[17] ,這可以看出人身以及宗教仍然不是那麼的開放,
在18世纪初情勢有所改變,從原本或多或少的宗教迫害 到國教 政策,喀爾文宗以外的其他教派只能在暗中進行儀式,也沒有教堂可去禮拜 。
衰落
荷蘭黃金時代 末期的大議長 安東尼·海因斯 。18世紀頭二十年的荷蘭領袖,是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 的靈魂人物,任期內見證聯省共和國最後的輝煌與衰落
在荷蘭社會中兩大因素的相抗,一邊是共和派(Staatsgezinden )以及另一邊的支持奧蘭治家族的執政派,削弱了國家團結的力量,在17世纪中葉也就是「第一次无执政时期 」(1650-1672年),大议长 约翰·德·维特 為首的共和派長期大權在握,一直到1672年「災難年 」爆發(英法聯手欲消滅共和國),共和派政權垮台,德·维特也被暴民殺死(1672年8月)。緊接著,奧蘭治家族的威廉三世 (1689年當上英王)出任執政 ,這代表經過二十二年的無執政期,奧蘭治家族終於重獲權力。當時他面對著法荷戰爭 (同時發生了第三次英荷戰爭 )的嚴峻情勢,最後他成功地擊退滅荷聯盟(法國、英國以及明斯特 和科隆大主教 都聯盟圍攻荷蘭)並光復荷蘭國土。
在1688年的光榮革命 之後,英荷兩國聯合起來遏止法國 擴張的戰爭。儘管1673年後的大規模戰爭都不是發生在荷蘭自己的領土上,然而共和國卻因此背負鉅額的債務。這意味著為了對抗法國 的陸權,必須把主要開支花在維持龐大的陸軍,同時減少海軍的支出,削弱荷蘭對英國 的海權競爭力。威廉三世 於1702年過世後,「第二次无执政时期 」(1702-1747年)開始,荷蘭人的愛國心日漸消退。當1713年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 結束時,荷蘭為了降低財政負負擔而大幅裁撤海陸軍,更象徵荷蘭結束了她的軍事強權 ,蛻變為純粹的金融 霸權 。
17世紀三次的英荷戰爭 以及各國重商主義 的崛起,對荷蘭的船運以及商務都造成負面影響;18世紀激烈的貿易以及殖民競爭(特別是英國),直接導致了國家的經濟停滯,因此在1780-1784年的第四次英荷戰爭 慘敗給英國。
1694年英格蘭銀行 的成立,造成荷蘭和法國在1694-1713年相互競爭領土勢力時,荷蘭人的資金卻源源不絕流入倫敦 。這是因為英國 提供了避免戰禍的可靠保護,進而使歐洲的金融中心在18世紀後期易主:從荷蘭的阿姆斯特丹 ,轉移到英國 的倫敦 。當共和國在1795年被法國消滅時,荷蘭將近兩百年的金融 霸權 也同時消失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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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蘭共和國興衰史,房龍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7月初版初刷,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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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rbara Wolff. Wa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spired by Dutch? . 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 1998-06-29 [2007-12-14 ] . (原始内容存档 于2007-12-13).
^ 荷蘭共和國興衰史,房龍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7月初版初刷,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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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蘭共和國興衰史,房龍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7月初版初刷,P12
^ http://nl.wikisource.org/wiki/Unie_van_Utrecht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Text of Union of Utre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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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Israël, J.I. The Dutch Republic: Its Rise, Greatness, and Fall 1477-1806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5
Reynolds, Clark G. Navies in History . Annapolis: Naval Institute Press, 1998
Schama, Simon The Embarrassment of Riches: An Interpretation of Dutch Culture in the Golden Age. New York: Random House USA, 1988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