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 期間,英國 空軍婦女輔助隊 進行模擬軍事審判的黑白照
軍事法庭 (英語:Court-martial ,縮寫CM ),亦可譯為军事法院 、軍法審判 、军法处置 等等,是依照軍法 审判 關於軍隊 等軍事組織的犯罪 或者在軍事組織下的成員犯罪(如軍人 )的法庭 。複數 以上的軍事法庭,即可組成軍事法院(Military court )。
軍事法庭的軍事審判權(Court-martial jurisdiction )的界限不盡相同,有的把軍人犯法併入普通法院 審判,有的僅保留戰時軍事法庭 ,有的依照軍人所犯罪行區分至普通法院審或軍法審,有的把軍法審獨立於普通法院外;至於對象,有的包含軍眷,或者是平民若觸犯軍法 時,亦得移送軍法審判。
有的軍事法庭在基於機密 需要下,可以選擇不公開審理,或者不設置陪審團 ;有時在軍人判刑未確定前,會先做出拔除軍階 、勒令退伍 、拘束其人身自由 等處罰。
概述
西方軍法起源於羅馬法 ,當時為全民皆兵 社會,並無明確區分平民與軍人犯罪;1066年威廉一世 征服英格蘭 後成立宮廷長官法庭,才有獨立處理非平民身分人員犯罪之審理法庭,與平民分隔;1523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 查理五世 制定軍事刑法典(Military Penal Code),隨著軍力擴展被推向歐洲;1642年英國正式成立軍事法庭以取代宮廷長官法庭,1689年英國國會通過《叛亂法 》,後為美軍作為其軍事法的基準。
各军事法庭
第二次世界大戰 結束後,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 (南京軍事法庭)對日本軍 發動南京大屠殺 的審判。
2013年洪仲丘事件 爆發,25萬人集結於在總統府 前的臺北市 凱達格蘭大道 抗議,促成立法院 三日內修正《軍事審判法 》,為避免軍方介入影響軍檢、軍法官審判,把軍人案件審判權在非戰爭時期(未經總統 宣戰 時期、非戒嚴 時期)全部移至普通法院檢察署起訴、普通法院(刑事庭內的軍事專業法庭)判決,以避免軍檢、軍法官介入軍人案件審判,產生利益衝突;但戰爭時期相關軍事案件依舊由軍檢署起訴與軍事法庭審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法院分为高级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级军事法院(战区法院)、基层军事法院三级,属于专门人民法院 。其中解放军军事法院业务上接受最高人民法院 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双重领导,对应上诉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刑事 改革後,軍事法庭仍屬於丹麥國防部 所轄,但不再負責審理軍人觸犯刑法 案件,僅處理一般的行政處罰 。[1]
廢除以往單獨設立的軍事法庭,僅保留軍法審判系統(Court Martial System),因為被澳洲高等法院 宣判違憲 (舊澳大利亞軍事法庭主張有終審權)。
依照歐洲人權公約 ,2004年廢除非戰時軍事法庭。
加拿大軍事上訴法院 成立於1959年,1998年後廢除死刑 。
1993年1月1日獨立 後,廢除軍事法庭,軍人犯法併入普通法院審。
1949年西德 成立後沒有常設軍事法庭,兩德統一 後西德作為存續國,故至今軍人犯法,仍交由普通法院審理。
印度軍事法庭起源於英屬印度 時期,目前三軍 有各自的軍法(陸軍法、海軍法、空軍法等),海岸警衛隊也有自己的軍法,各軍的軍法庭獨立於普通司法系統,過去被視為是軍隊行政權 的一部分;近年來,由於國民觀察到其他民主國家 在軍事司法上的改變,紛紛要求其改革其不合時宜的軍法系統,2007年成立的AFT(Armed Forces Tribunal)被視為一個里程碑。[2]
根據《2006年武裝部隊法 》,過去的陸軍法(1955年)、空軍法(1955年)、海軍軍紀法(1957年)下所設的平行軍審機構整併為一,其審理權限包含軍人與平民 雇員的犯行,但上訴 後由普通法院審理,最終審歸為英國最高法院 。
美軍的軍事法庭制度過去也是參考自英國,故陸海空三軍與海岸警衛隊都有自己的軍事法庭,其可略分為簡易軍事法庭(summary court-martial,SUM.CM)、普通軍事法庭(General Court-Martial,GCM)、特別軍事法庭(special court-martial,SP. CM)等,各軍亦設有各自的上訴軍事法庭(court of military appeals,COMA)。
日本投降 後,依照日本國憲法 第九條規定,日本不能擁有軍隊,日本國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設置司法權以外的特別法院 ,故日本戰前的軍法會議 不得繼續存在。根據現行自衛隊法 規定,日本自衛隊 隊員若犯罪,和非自衛隊員(即平民 )相同,皆交由普通法院審判。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外部链接
参见